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6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中山市、重庆市购置旗舰体验店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中山市购置旗舰体验店
为扩大我司销售网络建设,提高品牌影响力,近日,公司派员对中山市商铺
市场进行调研考察,经多方寻找和谈判,拟向中山市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
司购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雍逸廷C区A-2幢21、22、23、25号商铺,仅用作公司旗
舰体验店的经营。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性质:非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 中山市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环市路与岐关西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 吴小平
注册资本 柒亿港币
实收资本 柒亿港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在中山市东区环市路与岐关西路交界处建设,开发,销售,出租
“雍景园”商住楼宇,空铺位及其配套设施。在中山市东区博爱
五路建设、开发、销售、出租“雍逸廷”商住楼宇、空铺位及其
经营范围 配套设施。在中山市南区恒海路岐江东岸开发、销售、出租“碧
堤湾畔”别墅、商住楼宇、铺位及其配套设施。在沙溪镇沙平村
开发、销售、出租“碧堤湾畔二期”低密度住宅、商住楼宇、空
铺位及其车库、园内绿化;在中山西区博爱一路北侧、105 国道
东侧建设、开发、销售及出租商住楼宇、铺位及配套设施(车库、
园内绿化)。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座落:广东省中山市雍逸廷 C 区 A-2 幢 21、22、23、25 号商铺。
2、面积:套内面积 917.72 平方米。
3、平均单价: 23,397.40 元。
4、房款: 18,326,479 元, 该房款不含税费。
5、总价款:预计不超过 2118 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及预计装修费)。
6、用途:仅用于公司旗舰体验店的经营, 不以出售、出租为目的。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付款方式: 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 400,000 元定金;第二次付 5,097,945
元;第三次付尾款 12,828,534 元。
2、资金来源:总价款预计不超过 2118 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
修费)全部以超募资金支付。
3、定价依据:开发商提供价格,经双方协商确认本次交易价格。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该店铺处于城市繁华商贸区,在此开设店铺,对促进公司产品在当地的
销售、提升经营业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并在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
度方面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由于双方目前只签订认购书,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存在履约风险。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在中山市购置旗舰体验,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总价款预计不超过 2118 万元(包
括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修费)的超募资金支付。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中山市购置旗舰体验店,是用于发展公司的主营
业务,拓展公司的销售网络,有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没有违反《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没
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总价款预计不超过 2118 万
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修费)的超募资金支付。
二、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重庆市购置旗舰体验店
为扩大我司销售网络建设,提高品牌影响力,近日,公司派员对重庆市商铺
市场进行调研考察,经多方寻找和谈判,拟向重庆三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
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66号竹映三清1-1号、2-1号商铺,仅用作公司旗舰体
验店的经营。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性质:非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 重庆三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永川区人民南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斌
注册资本 壹仟壹佰叁拾陆万元整
实收资本 壹仟壹佰叁拾陆万元整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开发、经营(按资质证书规定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销
经营范围
售建筑材料、五金、百货;物业管理(限分支机构经营)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座落: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 66 号竹映三清 1-1 号、2-1 号。
2、面积:建筑面积 766.84 平方米。
3、单价: 22,000 元。
4、房款: 16,870,480 元,该房款不含税费。
5、总价款:预计不超过 1927 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及预计装修费)。
6、用途:仅用于公司旗舰体验店的经营, 不以出售、出租为目的。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付款方式: 分三次付款。合同签订日起 5 日内付 1000 万元;通知交房
5 日内付 600 万元;正式办理产权过户时付 870,480 元。
2、资金来源:总价款预计不超过 1927 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
修费)全部以超募资金支付。
3、定价依据:开发商提供价格,经双方协商确认本次交易价格。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该店铺处于城市繁华商贸区,在此开设店铺,对促进公司产品在当地的销售、
提升经营业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并在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方面
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由于双方目前只签订认购书,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
在履约风险。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在重庆市购置旗舰体验,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
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总价款预计不超过 1927 万元(包括
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修费)的超募资金支付。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重庆市购置旗舰体验店,是用于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拓展公司的销
售网络,有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
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也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总价款预计不超过 1927 万元(包括房款、预计
税费和预计装修费)的超募资金支付。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刘海燕、幸强认为:经核查,
凯撒股份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在中山
市及重庆市购置旗舰体验店,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扩大销售规模。募集
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上述
投资使用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
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同意凯撒股份实施该事项。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