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原公司章程 修改后公司章程
第二条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 第二条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向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和其他有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
司(以下简称“公司”)。 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由贵州百灵企业集 司”)。
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 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由贵州百灵企业设立,在贵州省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以发起设立方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目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式设立,在贵州省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代码:91520400215650676U。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目前公司统一社会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0676U。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29 号文核准,首次 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00 万股,于 员会证监许可(2010)629号文核准,首次向社
2010 年 6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00万股,于2010年
6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二)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
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
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
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
本条新增,后续条款序号顺延调整。
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
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
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
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回
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第
(一)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行。 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交易申
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
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
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本条新增,后续条款序号顺延调整。
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
列期间不得实施:
(一)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
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日前三十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
均值,并应当在公告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将
回购所需资金全额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本条新增,后续条款序号顺延调整。 指定的银行账户。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
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公司
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