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23 股票简称:中粮资本 公告编号:2020-021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 0.28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
股本
2、股权登记日:2020 年 7 月 9 日(周四)
3、除权除息日:2020 年 7 月 10 日(周五)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
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为:
以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304,105,57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28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4,514,956.10 元。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至2020 年度。
2、自上述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公司总股本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固定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公司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304,105,575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28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 股派 0.252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8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 年 7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 年 7
月 1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7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29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2 08*****125 弘毅弘量(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 年 7 月 1 日至登记日:2020 年 7
月 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8 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1105
咨询联系人:魏峰、赵鑫
咨询电话:010-86017079
咨询传真:010-8561702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