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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特钢: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2


股票代码:002423        股票简称:中原特钢          公告编号:2019-041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原特钢、公司、本公司: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20日—2019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下午15:00至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酒店二层会议中心1号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彦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张晓东、张琭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1,883,131,44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29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1,701,900,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63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181,230,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5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436,588,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5,357,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81,230,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5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83,090,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83,090,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同意1,883,090,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
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83,090,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883,076,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5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32,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5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改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883,100,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56,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业务的议案》
  同意436,556,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56,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436,556,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56,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利用临时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1,883,100,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56,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1,883,100,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56,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883,090,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
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6,546,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883,090,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上述第7、8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回避表决。上述第5、6、7、8、9、10、11项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晓东、张琭璐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