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22-171
债券代码:127058 债券简称:科伦转债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22 年 12 月 7 日
2、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5.00 万股
3、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9.574 元/股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 12月 7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12 月 7 日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
日,向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574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已经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上回购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 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99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5、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6.843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2,542.2862 万股的 0.341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6、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50%
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50%
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2.0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4.40亿元
注:1、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期间,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B+(胜任)及以上”、“B(待改进) ”、“C(不合格) ” 三个等级,并分别对应不同的个人绩效系数,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B+(胜任)及以上 B(待改进) C(不合格)
个人绩效系数 100% 80% 0%
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
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
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
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相关公告。
3、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
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在 OA 办公系统发布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通知》,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内部公示,公示
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2 日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截至 2022 年 4 月 22日公示期满,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科伦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 5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2年 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7、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至此,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不含暂缓授予部分),向 386 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
467.543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574 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上市。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