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3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实智能”或“公司”)于 2022年 3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前期对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后股本变动,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1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和 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当时适用的《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当时适用的《公司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深圳达实自动 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深圳达实自动化工程
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 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深圳市人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深圳市人民
民政府批准,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于 政府批准,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于 2000
2000 年 10 月 30 日颁发的深府函 年 10 月 30 日颁发的深府函[2000]67 号
[2000]67 号《关于同意以发起方式设立 《关于同意以发起方式设立深圳达实智能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在深圳市市
准;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8861815。 914403006188861815。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2,348.8229 万元。 192,219.9429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4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2,348.822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192,219.942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6 加资本: 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7 并; 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司股份的活动。 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8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9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10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
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本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得转让。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11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12 个月时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