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由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并收缴所得收益,且应该将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1、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2、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附件 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其他: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自 年 月 日始
拟交易日期 至 年 月 日
本人再次确认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 名:
年 月 日
附件 2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