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8-050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属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星期二)下午2: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2018年4月24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15:00至2018年4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道7号达实智能大厦。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磅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562,716,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304%。(注:因公司已
回购股份 5,054,200 股,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
份,总股本为1,918,543,301股。)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562,711,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301%;通过网络参与投
票的股东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62,716,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48,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62,716,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48,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62,716,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48,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562,716,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48,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562,711,4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43,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8%;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62,711,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43,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8%;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2%。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562,711,4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43,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8%;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562,711,4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43,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8%;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562,711,4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43,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8%;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
同意 562,711,4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43,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8%;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 562,711,4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43,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8%;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62,716,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48,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韩雯律师及林晓春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