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3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91人调整为201人。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77.10万股调整为1386.40万股。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22.90万股调整为 346.60万股。
4.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00.00万 股调整为1733.00万股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 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量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3年12月27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15日,公司在公司公示栏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1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于同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五)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情况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或离职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62.50万股,8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部分股票128.20万股,共计390.70万股。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为: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91人调整为201人,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00.00万股调整为1733.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77.10万股调整为1386.4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22.90 万 股调整为346.6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调整与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日的确定、授予数量、授予对象、授予条件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
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需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宜。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4 年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四)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