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8
广 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任 期已于 2022年 10月11日届满,公司此前已于2022年10月18日发布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7),于2023年2月21日发布《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再次 延期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具体内容详 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设3名监事,其中非职工 代表监事2名,职工监事1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经公司监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高俊生先生、王建钧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事项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选举通过后,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监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未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其他说明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
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与职责。公司对第五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6 月 1 日
附件:
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 高俊生先生:
高俊生,男,中国国籍,出生于 1983 年,中共党员,2008 年毕
业于西北工业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学士学位。 2008 年 7月至今就职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毅昌模具公司项目工程师、模具公司商务主管、模具公司市场部部长、模具公司市场总监、模具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广州园区副总经理。
截止 2023 年 5 月 31 日,高俊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高俊生先生与公司其他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 王建钧先生:
王建钧,男,中国国籍,出生于 1974 年,1996 年毕业于电子科
技大学电子精密机械专业,学士学位。2003 年 12 月至今,历任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主管,部长,总监等。2019 年
10 月至今任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止 2023 年 5 月 31 日,王建钧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王建钧先生与公司其他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