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5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原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
第二十一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
定办理。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本而注销股份;
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 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价交易方式; 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认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或批准的其它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东大会决议。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议。
第二十五条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司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 规定的减持要求。
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第二十九条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
个月时间限制。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理人员和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讼。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