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6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建设合作意向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合作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实施主体、具体实施方式以及
运作模式均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的规定,根据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及决策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3、本协议交易对方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广东新文化投资有限
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项目背景
版权产业已成为国际上文化竞争的主要手段和盈利模式。中国正
努力打造文化强国,版权的主要保护与交易成为中国文化强国的重要
核心推动力。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强化设计文化的引领,在
前期已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华版权代理服务中心建立合作关系,
将由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代理华南五省业务,并在此基础
上,在其他省再设三个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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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签署情况
为使版权的注册与交易在国内实现最好的盈利模式,推动华南地
区版权保护工作,共同促进中国版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广州毅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设计谷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和
广东新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方于近日在广州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合作
构建华南地区唯一国家授权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南服务中心,共同
运营版权代理登记及相关服务。该合作的达成将基本形成公司在设
计、制造、标准以及知识产权全产业链的布局,有助于进一步强化自
身在文化设计创新领域的龙头位置,同时丰富了投融资渠道,拉动产
业向一个全新高效模式发展。
三、协议各方情况
1、甲方一
公司名称: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加工、制造:汽车零件、家用电器、注
塑模具、冲压模具。复合材料建筑模板的设计、研究、生产、销售及
售后服务。汽车技术设计。电子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批发和零售贸
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公司简介: 本公司是国内工业设计领域第一家上市公司,拥有
丰富的工业设计等领域的版权市场资源,2011 年 11 月,广州毅昌委
托全资子公司广州设计谷设计有限公司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直属中
国版权保护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华南地区建设全国唯一国家级
版权登记代理全业务服务中心。
2、甲方二
公司名称:广州设计谷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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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电子信息产品、汽车配件、家用电器、通讯产品、家
具、模型、模具的设计、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设计;产品包装设
计;平面广告设计;企业形象设计。
公司简介:广州设计谷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正打造“中国
设计谷”,构建产业人居双线支撑,建设地区涉及创意核心特区。
3、乙方一
公司名称: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
公司简介: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专业从事文
化产权和文化产品交易、投融资业务的综合性产权交易平台,拥有强
大的文化产权信息和资源,负责组织各类文化产权和文化产品的交易
服务与投融资服务,提供文化产权交易相关的资讯发布、交易撮合、
价格发现、资金融通等方面的服务,致力于扩大文化交流、加快文化
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铸造“文化广州”品牌,为把广州打造
成为国际文化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4、乙方二
公司名称:广东新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广东新文化是专业从事创意策划、文化产业投资的公
司,在文化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并与广州交易所集团共同投资
设立了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
四、合作事项和内容
1、甲乙双方合作在广州设立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的华南五省“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依托该中心开展中国
版权保护中心授权的版权全业务,包括版权、著作权登记代理、版权
贸易、法律服务、版权宣传培训等,合力打造区域性版权公共服务平
台。并以广州为总部,根据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的授权许可共同合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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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立 3 个以上中华版权代理分中心开展版权业务。经甲方一和甲
方二沟通并协商一致后,由甲方二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签署合作协
议,建设运营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并承担中华版权代理
中心华南服务中心的具体运营工作。
2、甲乙双方合作建设版权登记代理服务平台。该平台将与甲方
的国家版权登记代理平台对接,主要从事著作权登记代理,代理登记
的作品经审查通过可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依托该平台,
建立版权信息数据库,满足版权相关产业的统计制度、统计著作权登
记信息和数据等方面需要。
3、其他版权领域的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保护、版权法律
法规咨询、版权相关课题研究、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版权宣传教育、
人才培养、以及地区政府项目支持等。
五、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对本协议
所述合作事项的全面授权及支持,乙方作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登记、
交易、投融资服务,与甲方共同运营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
2、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二转让部分股权给乙方等合作方式,以平
台加渠道商等运作模式,共同运营“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
心”。鉴于甲方一为上市公司、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控股公司、乙
方一为国有控股的平台公司,甲乙方均需严格按彼此公司法定程序完
成相关的公告、上报、信息披露、审批等程序后,再履行工商变更等
具体相关手续;如甲乙方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合作的,股权转让方应在
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前提供全部会计账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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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以及其它收购股权需要审计的文件。
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确保建设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已得到中国
版权保护中心的充分授权;
2、甲方应保证在与乙方合作期间甲方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及中
华版权代理中心合作建设“华南服务中心”的权限有效,即甲方有权与
乙方进行本协议项下的合作;
3、甲、乙方均保证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
本 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4、甲、乙方应确保其向对方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和资料真实、
合法及有效,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5、甲、乙方均视对方为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建设和
运营的唯一排他合作方;
6、自本协议签署后,“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运营实
体应积极开展相关的资源整合和版权业务,共同推进版权产业的健康
发展。
七、本协议对公司的意义和影响
1、版权产业是国家“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之一,是实现中国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核心抓手,获得国家领
导层的高度重视;
2、对接国家级版权登记保护资源,在华南地区以本公司为主体
落地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3、通过该合作协议与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强强联合,结成文化
产业发展联盟,共同探索促进地方文化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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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该合作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拓宽公司业务面,更好开展
版权产业相关业务合作,增加公司经营利润;
5、合作有利于本公司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方位满足
公司及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八、其他说明
1、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的规定,根据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及决策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本协议交易对方广州产权交易所、广东新文化与本公司不存
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谨慎操作,不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违背;
4、此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实施主体、具体实施方式以及运作
模式均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建设合作意向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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