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0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修
订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或在 5 亿元以上;
审议通过: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以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率超过 70%;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或超过公司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百分之五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的担保;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按照章程的相关规
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
保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二) 公司的合并、分拆、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散和清算;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八)重大资产重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六) 公司不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响、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事项,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分别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
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独立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在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
内披露有关情况。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董事的辞职应当在下
时生效。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
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
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