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0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5%以上股东被司法执行减持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 5%以上股东陈汉康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盛股份”)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陈汉康先生的书面通知,获悉其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向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
券浙江分公司”)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2021)桂 01 执恢 68 号】,要求变现处置陈汉康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海证券与被执行人陈汉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
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作出的(2021)桂 01 执恢 68 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执行工作需要,请国海证券浙江分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仅为协助执行股票的需要,将被执行人陈汉康质押给国海证券的11,364,000 股康盛股份股票强制解除质押。
(二)协助将冻结编号为 181109B00000014820181109,对应被执行人陈汉
康(证券账户号:0113982109,证券代码:002418,证券类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冻结的康盛股份股票,共计 11,364,000 股,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的冻结状态变更为可售冻结,并冻结被执行人的资金账户。
(三)在被执行人账户状态调整为可售冻结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以市价委托方式以卖出时系统限制的最大减持额度为准,卖出上述股票,将变卖所得转入本院账户。
(四)同时冻结被执行人在营业部的资金账户(证券资金账号为:66704675),将该资金账户中变卖上述股票所得资金及资金账户原有资金一并划至本院账户。
二、股东本次司法减持前后持股变化情况
截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陈汉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5,245,956 股,占公司
总股本 9.26%,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7,586,783股,占公司总股本 0.67%。综上,陈汉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2,832,739 股,占公司总股本 9.93%。本次司法执行完成后,陈汉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3,881,956 股,占公司总股本 8.26%。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和 2021 年 7 月 7 日发布《关于公司股
东被动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及其补充公告,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在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期间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 7,586,730 股(占公司股份总股本比例 0.67%)。
(二)本次司法执行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