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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18 深市 康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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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鹏华资产-康盛成长共享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10-14


鹏华资产-康盛成长共享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人: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5
二、释义......5
三、声明与承诺......8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10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11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15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7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8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24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24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6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6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7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31
十六、越权交易......34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5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9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分配......41
二十、报告义务......44
二十一、风险揭示......46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51
二十三、清算程序......52
二十四、违约责任......54
二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55
二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56
二十七、其他事项......56
                                  重要提示
    鉴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产品结构、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本计划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资产委托人应确保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充分阅读本合同,并充分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各项风险。
    1、本计划集中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康盛股份”,股票代码:002418),上市公司康盛股份在2014年度亏损,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计划份额享受计划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资产托管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票锁定期风险、补仓义务人不补仓的风险(补仓义务人虽有资产但未必在需要的时候有足够流动性)、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其他风险等。
    2、次级份额通过对优先分配权的让渡,获取超额收益分配权。在此过程中,次级份额的预期收益与风险都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放大,从而将表现出较高收益与较高风险的特征。在本计划的主要投资市场的投资环境严重恶化,本计划的资产净值出现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次级份额的净值损失将出现显着超出本计划总体净值损失的风险,次级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3、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以及为资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管理和处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是资产管理人无法确保仅在市场最高价时将该等财产予以变现。
    4、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资产委托人充分理解,为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而自资产管理人获得的推介材料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推介材料中对投资项目所进行的评估和预测不是资产管理人对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承诺。管理
人在买卖股票前将会就是否处于信息披露敏感期向【康盛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管理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并愿意承担“康盛成长共享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风险。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陈汉康
                                                 日期: 2015年10月9日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鹏华资产-康盛成长共享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康盛股份员工持股计划:指《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3、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4、优先级委托人、优先级资产委托人、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指根据本合同以现金认购本计划优先级资管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5、次级委托人、次级资产委托人、次级份额委托人:指根据本合同以现金认购本计划次级资管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本计划中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其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委托人。
    6、资产管理人:指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7、资产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注册登记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或者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依法委托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9、资产管理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10、投资说明书:指《鹏华资产-康盛成长共享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股票锁定期内相关投资限制、补仓义务人及补足义务人的相关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11、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12、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本计划成立日、成立日:指康盛成长共享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的日期,亦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
    14、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5、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对本计划项下的全部优先级委托资金、次级委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运作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
产。
    17、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8、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9、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0、计划份额参考净值:指管理人自行估算的份额参考净值,即等于(估值日日终的托管账户现金+股票日终市值及证券账户现金)除以估值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22、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23、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4、锁定期:自上市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计划最后一笔买入标的之日起的12个月,在此期间不得再行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
    25、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6、参与:指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7、退出:指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8、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日期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9、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30、投资顾问:指负责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并每年针对康盛股份和材料行业撰写投研分析报告的专项机构,本计划投资顾问指宁波君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1、为免歧义,本合同选项式条款前方框描黑“█”或打钩□√视为本合同按该条款执行。
32、补仓义务人:为[陈汉康],按照《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对本计划
触及预警止损线时出现需要补仓的情况时,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资金追加并承担补仓义务。
    33、补足义务人:为[陈汉康],为补足义务人,按照《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对本计划期间收益分配以及计划终止时全部计划资产不足以分配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时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
    34、康盛股份:指A股上市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18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