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9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沙木坞矿区合作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2013年2月22日开市起复牌。
风险提示
1、本意向书仅为双方就矿业开发合作达成的初步意向,各方尚未签署正式
合作协议书或股权转让协议书。
2、本意向书内容与未来正式合作协议书或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存在不完全
一致的可能性。
3、沙木坞矿现阶段地质工作程度为普查阶段,完成详查评价尚需要一定的
时间,期间存在资源储量预估值与实际值存在一定差异的风险。后续工作包括详
查和申请采矿权证进行矿业开发阶段。公司将在取得详查报告后申请采矿权证。
在申请采矿权证并开发阶段,需取得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环保部门的审批并办理《采矿权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许可证》。上述
审批及证照办理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合作意向书涉及的投资不属于公司目前的主营范围,属于风险投资。
5、按照我国的矿权管理法律规定,本矿属于探矿权阶段,尚未完成详查,
不具备开采条件。
6、沙木坞矿探矿权有效期限为2012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1日,到期可续,
但也存在续期不成功的风险。
一、事项概述
2013年2月8日,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其子公司淳安康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矿业”)与浙江省第一地质
大队、浙江地质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地质大队下属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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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矿业”)共同签署《沙木坞矿区合作意向书》。拟由地质矿业于浙江淳安境内设
立独资沙木坞矿项目公司,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将其拥有的沙木坞矿探矿权变更
至沙木坞矿项目公司,上述变更完成后康盛矿业以评估价格为基础收购沙木坞矿
项目公司40%的股权。沙木坞矿后续的详查、探矿权转采矿权等工作由股权转让
完成后的沙木坞矿项目公司承担,成果由股东各方按照股权比例享有。
二、意向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
单位全称: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业务范围:为国家建设提供地矿勘查服务,矿产、水纹、工程、环境地质调
查与勘查;地质测绘与工程测量、岩石矿物及水质分析鉴定;基桩、路桥、市政
工程。
开办资金:4002万元
举办单位:浙江省地质勘查局
成立时间:1958年
2、浙江地质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浙江地质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杭海路21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注册资本:9500万元
实收资本:9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矿业投资、矿产品销售
成立日期:2011年10月16日
三、沙木坞矿探矿权基本情况
1、探矿权名称:《浙江省淳安县安阳乡沙木坞--桐坑坂矿区多金属矿普查》。
2、探矿权人: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
3、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33120080902015274。
4、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面积:35.68平方公里。
5、沙木坞矿探矿权有效期限为2012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1日,根据《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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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
6、沙木坞矿矿产资源类型为锌多金属矿,从金属数量上看,以锌为主矿床,
其伴生铅、铜、银分布不集中。根据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提供的资料及中介机构
初步评估,初步探明的资源储量:锌金属量11.57万吨,其中工业矿体10.05万吨,
低品位金属量1.52万吨;铅金属量0.34万吨,铜金属量0.48万吨,银金属量40.77
吨。
7、沙木坞矿探矿权人持有合法的探矿权许可证,此矿业权权属不存在争议,
也不存在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或者诉讼等权利争议。探矿权最近三年权属未发
生变更。
8、沙木坞矿现阶段地质工作程度为普查阶段。
四、合作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1、合作模式
地质矿业于浙江省淳安县境内设立独资沙木坞矿区项目公司,浙江省第一地
质大队将沙木坞矿探矿权更名至沙木坞矿区项目公司。康盛矿业在沙木坞矿项目
公司成立后,且上述沙木坞探矿权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后以现金方式收购项目公
司4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为地质矿业持股60%,康盛矿业持
股40%。
2、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
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或其他合法的形式,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
40%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并完成40%股权的转让和收购程序。
根据合作各方认可聘请的中介机构给出的项目建议,按照成本法进行估价,
该探矿权估价为6000万元。
3、股权转让款支付
(1)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书或股权转让协议并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
康盛矿业以现金方式支付地质矿业定金【500】万元以及预付款【1000】万元。
(2)康盛矿业应当于支付条件成就后以现金方式向地质矿业支付转让款(之
前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