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24-029 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
出书面通知,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洪天
峰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根据公司章程,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职工
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本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1 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提名陆建忠先生为第六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1.2 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提名黄星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同意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声明: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
二、以 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六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津贴的议案》,关联监事陆建忠回避表决。
同意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津贴为 20 万元/年(含税)。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监事不领取监事津贴。
同意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 年 7 月 18 日
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陆建忠先生,1954 年出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1986 年 9 月至 1997
年 9 月,历任上海海事大学财会系讲师、副教授;1997 年 10 月至 2012 年 6 月,
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部合伙人;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7 月,历任上海德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
历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注册会计师;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历任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16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历任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注册会计师,本公司监事。
陆建忠先生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
截至目前,陆建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陆建忠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陆建忠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黄星女士,1984 年出生,管理学学士,会计师。历任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康集团”)审计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监察与审计部副部长。现任海康集团监察与审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监察部主任、审计部主任。
黄星女士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
截至目前,黄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黄星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黄星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