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24-001 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控股股东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海康”)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23年10月17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将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拟增持价格不高于人民币40元/股(含),具体根据海康威视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自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9日,中电海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271,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672%,增持股份金额200,160,059.77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电海康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收到控股股东中电海康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情况:增持主体中电海康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增持计划实施
前,中电海康持有公司股份3,403,879,509股,占增持计划披露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4808%;中电海康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以下简称“五十二所”)、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816,962,456 股 ,占增持计划披露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9080%。
2、除本次增持计划外,中电海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日前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3、中电海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中电海康计划自2023年10月17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将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拟增持价格不高于人民币40元/股(含),具体根据海康威视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0月1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号)。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自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9日,中电海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271,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672%,增持股份金额200,160,059.77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四、增持计划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中电海康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计划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持有股份
股东姓名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中电海康 3,403,879,509 36.4808% 3,410,150,909 36.5480%
电科投资 232,307,903 2.4897% 232,307,903 2.4897%
五十二所 180,775,044 1.9374% 180,775,044 1.9374%
合计 3,816,962,456 40.9080% 3,823,233,856 40.9752%
五、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康威视已就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2、相关承诺: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增持海康威视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