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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威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4月)

公告日期:2021-04-17

海康威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4月) PDF查看PDF原文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其义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权锁定及解锁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四章 股票买卖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秘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该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 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相关人员在收到董秘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秘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将在其指定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五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以自己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理,如实申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杜绝出借账户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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