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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威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2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8-032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1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11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8年 5月 11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自 2018年 5

月10日15:00至2018年5月11日15:00止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海康威视C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宗年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10 名,代表股份

6,797,124,8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6634%。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

称“中小股东”)107名,代表股份1,706,206,6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490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1 名,代表股份 6,054,173,5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611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9名,代表股份742,951,26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517%。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795,862,08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14%;反对3,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弃权1,258,84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85%。

    2、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17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95,862,08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14%;反对3,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弃权1,258,84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85%。

    3、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17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95,862,08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14%;反对3,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弃权1,258,84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85%。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95,862,08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14%;反对3,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弃权1,258,84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85%。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795,886,38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18%;反对7,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弃权1,231,24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8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704,968,254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4%;反对7,200股,占参加会议

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4%;弃

权1,231,244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2%。

    6、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95,862,08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14%;反对3,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弃权1,258,84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8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704,943,954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0%;反对3,900股,占参加会议

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2%;弃

权1,258,844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8%。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6,324,56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6940%;反对8,272,65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217%;弃权12,527,608股,占参加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84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685,406,432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09%;反对8,272,658股,占参加

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4849%;

弃权12,527,60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342%。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龚虹嘉、胡扬忠,持股共计5,271,693,177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20,506,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772%;反对3,693,43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421%;弃权1,231,24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0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520,506,973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2%;反对3,693,437股,占参加

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421%;

弃权1,231,244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07%。

    9、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5,766,59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29%;反对9,937,45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462%;弃权1,420,781股,占参加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十七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95,695,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790%;反对8,85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弃权1,420,78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9%。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1,774,56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7.5673%;反对142,697,60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0994%;弃权22,652,669股,占参加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3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祝瑶、高君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