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
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向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0月24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亦符合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规定。
2、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
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并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
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及公司《201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113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
忘录》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为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
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10月
24日,并同意向113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 徐文财、程惠芳、江华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