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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4-16

高德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业务指南、《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变动管理规则》《股份
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
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参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三条 自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
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申报
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通过公司向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四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发布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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