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8-024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8属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8年4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4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15:00至2018年4月26日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20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409,37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1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534,372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0.09%。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409,37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1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9,409,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9,409,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19,409,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9,409,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19,409,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534,372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624,256,03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0.1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
剩余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9,409,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534,372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股东大会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
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7、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419,409,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534,372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9,409,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534,372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
独立董事喻景忠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2017年度独立董
事述职报告》。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18年3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