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2 年 8 月修订)
根据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400 万股,并于 2021 年12月 30日完成登记,
其中新增股份250万股。公司总股本由1,340,507,796股增加至1,343,007,796股。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
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 18 名离职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768,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已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1,343,007,796 股减少至
1,342,239,796 股。综上所述,公司的股份总数已由 134,050.7796 万股变更为
134,223.9796 万股,注册资本已由 134,050.7796 万元变更为 134,223.9796 万元。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的上述变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00 万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股,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人民 行人民币普通股 3700 万股,均为公司向
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2010 年 5 月 28 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人民币认购的内资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并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4,050.7796 万元。 134,223.9796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新增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复(2002)130 号《省政府关于同意设 苏政复(2002)130 号《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立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500 万股, 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500 万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6500 万股,占公司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6500 万股,占公司
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票面金额为 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票面金
人民币 1 元。成立时发起人的名称及认 额为人民币 1 元。成立时发起人为:江苏
购的股份数如下: 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西凌投资
发起人名称 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
认购股份数(万股) 占总股本% 公司、江苏常力电器有限公司、常州新区
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东灯饰有限公司。
3526.43 54.25%
上海西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46.81 23.80%
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971.76 14.95%
江苏常力电器有限公司
325.00 5.00%
常州新区海东灯饰有限公司
130.00 2.00%
总计
6500.00 100.00%
第 十 九 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 十 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4,050.779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134,223.979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进行。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二十五;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将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卖出,或者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的时间限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制。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