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21-051
债券代码:124007 债券简称:雷科定转
债券代码:124012 债券简称:雷科定02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3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27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方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1年3月29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及审核情况说明的公告》。
3、2021年4月2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授予日后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全部事宜等。2021年4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5月6日,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调整的原因及调整方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由于拟首次授予的600名激励对象中,有140名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460人,前述调减的140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上述调整不涉及新增激励对象及授予股数的增加。除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变动,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本次激励计划的部分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计划,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600 人调整为 460 人,授予数量不变,调整不涉及新增激励对象及授予股数的增加,亦不涉及本激励计划其他相关内容的变动。除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变动,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与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系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进行的,调整事项合法、有效,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5、公司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系根据公司《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进行的,调整事项合法、有效,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满足《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首次授予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