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2 证券简称:汉森制药 公告编号:2022-027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总裁刘正清先生
于 2022 年 07 月 0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2001 号)。因刘正清先生涉嫌短线交易“汉森制药”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07 月 0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20)。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接到通知,获悉刘正清先生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3 号)现将主要内容如下:
“刘正清先生:
我局对你涉嫌短线交易汉森制药案审理完毕,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短线交易汉森制药案事实及其他相关情况如下:
一、任职情况
刘正清,男,身份证号 432*************58,中共党员,2014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制药’或‘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20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短线交易情况
1.刘正清控制‘胡某某’证券账户情况
2014 年 1 月 3 日,你授意胡某某在申万宏源证券下属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82*******86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 A4******72 和深证股东账户 01******59。2015
年 2 月 5 日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胡某某’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转入资金来源于你
自有资金和借用资金,银证转账转出资金转给你银行账户和偿还你借款,所有盈亏由你承担,‘胡某某’证券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也由你保管。2015 年 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胡某某’证券账户交易汉森制药由你和刘某某两人共
同操作。你委托刘某某帮忙盯一下该证券账户,下单设备主要为你的手机、办公电脑和刘某某的手机。
结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交易设备和询问笔录情况,我局认为,你是‘胡某某’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2.‘胡某某’证券账户交易汉森制药股票情况
2015 年 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期间,该账户共有 28 个交易日交易
汉森制药股票,累计买入 672,764 股,成交金额 11,379,919.64 元,累计卖出1,862,164 股,成交金额 31,957,318.6 元。
3.配合调查情况
调查期间,你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的行为,并向汉森制药返还短线交易收益 1,349,997.41 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信息、交易终端信息、证券账户交易信息、汉森制药公告、银行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我局认为,你的行为涉嫌违反 2019 年《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你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上市
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