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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3

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聘任方曦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进行审慎的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总裁邵新军先生提名聘任方曦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

    2、经审阅方曦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方曦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董事会的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方曦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202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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