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047.7176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701.2398
元。 万元。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总裁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的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引领全球建设领域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引领全球建设领
信息化的发展,为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做出杰出贡 域信息化的发展,为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做出杰献。以用户为中心,创造价值,追求卓越,实现共赢。 出贡献。以客户为中心,创造价值,追求卓越,实
现共赢。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3,047.7176 万股,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18,701.2398 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或有国务院证
间限制。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个月时间限制。
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金额在 3000 (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金额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除外); 资产除外);
(八)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八)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九)审议批准虽未达到前述第(八)项标准、 (九)审议批准虽未达到前述第(八)项标准、
但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但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项; 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十)审议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规则》第九章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各 市规则》第九章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项交易; 的各项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下列贷款或授信申请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下列贷款或授信申请事项:
1、单笔贷款金额或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单笔贷款金额或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贷款; 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贷款;
2、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申请贷款金额或授信额度 2、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申请贷款金额或授信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申请 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的任何贷款或授信额度。 申请的任何贷款或授信额度。
公司资产抵押为公司银行借款/授信提供担保的, 公司资产抵押为公司银行借款/授信提供担保
资产抵押审议权限按贷款审议权限执行;资产抵押为 的,资产抵押审议权限按贷款审议权限执行;资产公司附属公司的借款/授信提供担保的,资产抵押审议 抵押为公司附属公司的借款/授信提供担保的,资产
权限按对外担保审议权限执行。 抵押审议权限按对外担保审议权限执行。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十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 (十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
(十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 (十八)修改公司章程;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八)修改公司章程; 议;
(十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二十)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出决议;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作
(二十)对公司因本章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