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6 证券简称:远东传动 公告编号:2022-020
债券代码:128075 债券简称:远东转债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25日上午9:00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5 日下午 3:00。
(2)会议召开的地点: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昌盛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延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38,438,6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0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37,801,2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09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3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8,528,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77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7,89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7.672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63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21%。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8,415,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4%;反对
2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0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8%;反对 2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8,415,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4%;反对
2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0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8%;反对 2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8,418,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6%;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0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8%;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38,415,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4%;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0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8%;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2%。
5、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397,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8%;反对
2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8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7%;反对 2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2%;弃权 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1%。
6、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414,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2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0%;反对 2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2%;弃权 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7、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418,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0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2%。
8、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820,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06%;反对
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10%;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90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255%;反对 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33%;弃权 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2%。
9、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418,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6%;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0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8%;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选举周晓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414,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0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0%;反对 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国宝、周亚洲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