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03 股票简称:爱仕达 公告编号:2018-045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 5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合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4,
592,1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315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184,319,1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23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3,000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0.078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9 名,代表股份 15,472,6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6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199,6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9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7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名见证律
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4,494,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4,494,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184,494,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4,494,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 184,484,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反对
10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65,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52%;反对10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84,494,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75,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18%;反对9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同意184,494,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75,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18%;反对9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4,494,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75,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18%;反对9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海燕、李青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