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第二条第三款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190333809T。 为 91440000190333809T。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第八条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第三
的,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款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第二十九条第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三款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五)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第三十四条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人民法院撤销。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增加第四款 -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删除第四十
一条(一)、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