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进行修订。
二、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了三次修订。本次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稿)》。
三、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三次修订。本次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作出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五、对《关于解除为厦门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子
公司进行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对参股公司厦门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润小贷”)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按持有双润小贷的股权比例承担总贷款额度 1.5 亿元的 10%,担保期限三年。由于上述担保额度并未实际使用,且公司计划在近期处置双润小贷股权,公司董事会决定解除上述担保事项。本次解除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解除上述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肖 虹 王 哲 刘小龙
签署时间: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