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案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福
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
行如下修订:
修订条款序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说明
号
第一章 为完善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 为完善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
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
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 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
(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公司 会公告〔20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
理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闽 证 监 公 司 字
[2013]39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证监发〔2021〕51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
第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具体包括:
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下列人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
员; 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3.公司控股或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公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 管理人员;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 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机构的有关人员; 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二) 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息的单位和人员; 的工作人员;
(三) 上述(一)、(二)项规定的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
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
第六条 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 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
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
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三十条所列如下重大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大变化;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置财产的决定;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账准备;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
要影响; 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额赔偿责任;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重大变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 户风险;
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
理无法履行职责; 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大幅变动;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序、被责令关闭;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事务所;
宣告无效;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罚;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