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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锐捷: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1


证券代码:002396              证券简称:星网锐捷                公告编号:临2019-23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0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1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15:00至2019年5月10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金山大道618号橘园洲工业园星网锐捷科技园22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255,264,7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76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0,972,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9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24,292,6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6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64,101,7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8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9,809,1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2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24,292,6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648%。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魏吓虹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奕豪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55,264,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4,101,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55,264,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4,101,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55,264,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4,101,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53,828,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72%;反对1,436,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2,665,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89%;反对1,436,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55,264,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4,101,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51,579,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64%;反对3,685,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4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416,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511%;反对3,685,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53,849,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4%;反对1,415,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2,686,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16%;反对1,415,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2019年信贷使用及票据质押计划安排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55,264,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4,101,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201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55,264,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4,101,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魏吓虹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