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7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5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30
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2024 年 5 月 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希红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24 年 4 月 16 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173,731,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4.774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3,711,88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767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75%。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68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2560%,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3953%。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候选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711,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711,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711,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711,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711,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参加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6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087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711,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711,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711,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晓红、王晓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