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备注
第四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公司设立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的规定,公司设立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务工作人员。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 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公
1 司管理费用税前开支。党组织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 司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开支。党组织在公司
用。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2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发起人在有限公司合同、章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程中承诺的义务,继续由各发起人分别承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4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5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对发行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和提供财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和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 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根据本款下列标准审议批准公司购买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交易事项,具体标准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