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3-059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4,000股,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183,992,992股的0.15%。
2、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2.49元/股.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7名。
4、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9月27日
5、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12月04日。
6、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7、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2023年9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9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2.4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28.4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4.2022年11月15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74)。
5.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
6.2022年12月6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83)。
7.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12月9日为本激励计划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153.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6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12月27日,公司发布《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已完成授予登记工作,向81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53.8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力生制药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9.2023年9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及业绩考核的条件与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
授予和解锁及业绩考核的条件相同。本次授予股票数量未超过预留数量总和,本次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1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10月16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登记情况
1. 授予股票种类: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
2. 授予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 授予日:2023年9月27日
4. 授予价格:12.49元/股
5. 授予人数:17人
6. 授予数量:284,000股,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预留限 占授予预留 占本激励计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划公告日股
(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
例
1 王茜 力生制药党委副书记、董事、工会主席 32,000 11.27% 0.02%
公司管理团队、核心研发人员和核心营销人员(16 人) 252,000 88.73% 0.13%
合计 284,000 100.00% 0.15%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限制性股票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
3、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
(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锁。若本激励计划本期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期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锁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锁完毕。
7.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锁定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锁定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予以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解锁时间 解锁数量占获
授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3%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锁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3%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4%
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I.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公司符合《178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