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3-053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1月0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了提高资金收益率,同意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运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上述事宜。该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受托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1 年 2 月 11 日
3.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
4.机构类型:其他金融业
5.法定代表人:甘煜
6.注册资本:220000 万人民币
7.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 云南信托-翊宇 1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28 期信托单元
管理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烨正企(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人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提供
投资顾问
投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
风险等级 R3 中风险
预期收益率 5%-6%
购买期限 不超过 1 年
本信托单元每个工作日开放,受益人可在任一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
开放方式
务。
自受托人(或其委托的推介机构)向投资者推介之日起至受托人宣布募
募集期
集期终止之日。
本信托单元的存续期限为不低于 6 个月,自本信托单元成立之日起计算,
存续期 最晚不超过本信托计划的终止日。如根据相关约定本信托单元提前终止
或延期,则以实际存续期限为准。
信托年度设置保底信托报酬
i.信托报酬按年费率【0.2%】收取,按每年【365】天计算,以当日存
续实收信托规模按日计提。每个信托年度保底【20】万元。每笔信托资
信托管理费 金的信托报酬率以委托人出具的《认购申请书》或《申购申请书》为准。(信托报
酬) ii.本信托单元存续期间每个信托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及本信托单元终
止日(提前终止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 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3 个工
作日内支付给受托人。在本信托单元每个信托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信
托报酬按照【20】万元和已计提信托报酬孰高收取。
固定投资顾问费
i.固定投资顾问费按【0.2】%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固定投资顾问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当
投资顾问费
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额×1 元/份×【0.2】%÷365
ii.固定投资顾问费按日计提,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以及
本信托单元终止日为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在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托人,若届时本信托单元项下现金形式信
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固定投资顾问费时,则将固定投资顾问费延后至本信
托单元项下现金形式信托财产足够支付时支付,滞后支付的部分不收罚
款。
保管费按日计提
i.保管费按【0.01%】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以当日实收信
托规模按日计提。
保管费
ii.本信托单元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及本信托单元终止日
(提前终止日)为保管费核算日,在保管费核算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给保管人。
募集规模 本信托单元成立规模为不低于【100】万元,但受托人有权予以调整。
1、在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2、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
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二级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和
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超短期融资
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永续中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投资范围
项目收益债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
受益凭证、ABCP 等)、标准化票据等。
3、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基
金、大额存单等;
4、信托业保障基金。
1、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为 0-100%;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为
0-100%;上述信托单元比例均按照初始成本计算。
投资比例 2、投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比例为 1%,按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计算。
3、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以中
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投资比例为限。
本信托单元的预警线、止损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预警线为【0.96】
预警线
元,止损线为【0.93】元。
本信托单元存续期间,受益人向受托人可申请分配信托收益或信托
收益分配
利益。本信托单元中若收到投资标的支付的投资收益、投资本金,受托
人可在扣除相关信托税费后不定期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或信托利益。
信托收益及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于本信托单元信托收益或信托利
益计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受益人预留账户。
本信托单元终止时,信托单元信托财产用于支付信托费用及信托利
益的顺序为:(1)信托费用;(2)受益人信托单元信托资金本金及信
托收益。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四、风险揭示
信托合同揭示的本信托计划风险: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信托投资于证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收益水平。
(5)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净值可能下跌,从而使信托收益下降。
(6)证券发行主体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主体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投资者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行业自身的运行特点,在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债券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如果发生不可控的市场环境变化,证券发行主体可能不能获得足额资金,从而影响其偿还到期债务本息,将可能导致债券投资者面临证券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
(7)私募债券所特有的风险。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其自身特殊的属性,存在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在债券存续期
间,可能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导致发行主体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债券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不能从预期的资金来源获得足够资金,进而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等情况。
(8)担保风险。由于债券担保人自身的相关风险或不可控制的因素,其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不能按约定对本期债券行使担保责任。
(9)交叉违约风险
由于不同信托单元共用一个证券交易账户进行清算交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在清算的过程中由于其中一个或多个信托单元划款时滞造成因证券账户资金不足造成其他一个或多个信托单元被动违约,由此可能造成信托资金的损失。
(10)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终止时, 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 信托财产可能部分甚至全部不能变现, 从
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财产。
(11)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委托人或委托人聘请的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计算头寸错误或计算债券持仓错误导致买入时款不足或卖出时券不足,导致结算失败,从而造成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元的财产损失。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委托人或委托人聘请的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提出的投资建议违法违规或违反信托文件,且受托人依据当时已知信息不足以确认该投资建议违法违规或违反信托文件的,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因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12)信托单元的连带风险
本项目分为若干信托单元,所有信托单元共用一个债券交易账户,各个信托单元的财产并未得到有效的隔离。所有信托单元共用一个债券交易账户,各个信托单元的财产并未得到有效的隔离,本信托计划项下可能发生某个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提出的投资建议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信托计划可能因执行该投资建议受到相关监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强制措施、处罚等,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专用债券账户被冻结、限制证券买卖等,从而不仅造成该信托单元财产的重大损失、影响该信托单元的投资运作, 也造成本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单元财产的重大损失、影响其他信托单元的投资运作; 此外,鉴于监管部门的强制措施、处罚等的滞后性,可能出现“发生违法违规的信托单元”已终止从而由届时尚存续的其他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