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2-093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38000股,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182454992股的0.84%。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81名。
3、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2022年10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年12月5日,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2022年12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12月9日;
2、首次授予价格:13.66元/股;
3、公司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告日股本总
额的比例
1 张 平 党委书记、董 40,000 2.19% 0.02%
事长
2 王福军 董事、总经理 40,000 2.19% 0.02%
3 隆长锋 副总经理 32,000 1.75% 0.02%
4 梁健康 副总经理 32,000 1.75% 0.02%
5 王家颖 财务总监 32,000 1.75% 0.02%
6 马霏霏 董事会秘书 32,000 1.75% 0.02%
公司管理团队、核心研发人员和核心营 1,330,000 72.91% 0.73%
销人员(75 人)
首次授予合计(81 人) 1,538,000 84.29% 0.84%
预留股票数量 286,549 15.71% 0.16%
总计 1,824,549 100.00% 1.00%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锁。若本激励计划本期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期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锁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锁完毕。
4、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二、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和48个月,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考核与首次授予一致。
2、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
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锁定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解锁时间 解锁数量占获
授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3%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锁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3%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4%
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锁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锁。若本激励计划本期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期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锁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锁完毕。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5、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各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符合《178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符合法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