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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3

力生制药: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配置 2 人以上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促成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并帮助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应包括合规审计和效益审计。在坚持监督职能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要向制度的遵循性审计、资产使用效率的评价、风险管理评价方向扩展。逐步披露薄弱环节,为降低成本,挖掘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信息支持。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部门的日常审计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审计

    1、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2、对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存货情况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

  3、对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

    4、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5、对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进行审计。

  (二)经济效益审计

    1、经济性审计:对财务支出是否节约或浪费所进行的审计,揭示财务活动的恰当程度;

    2、效率性审计:对投入与产出之间关系所进行的审计,揭示管理结构的合理性和管理职能发挥的有效性,进一步寻求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办法和措施;


    3、效果性审计:对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所进行的审计,揭示产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否获得了理想的效益。

  (三)内部控制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

  (四)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项目审计: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等。

  (五)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七)做好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时,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活动和业务经营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
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达到预期;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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