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
2、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107名,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16,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336%;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07人,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16,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336%。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9 年限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并通过公司官网公示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19 年 11
月 2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2019 年 11 月 5 日和 2019 年 11 月 6 日(每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韧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五)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七)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8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八)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 2020年 5 月 27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8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九)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受新冠疫情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公司实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指标的客观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的达到激励效果,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指标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十一)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1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 6,359,97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 1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6,411,931 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 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已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6,411,931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四)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1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4,30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已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4,3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六)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12,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七)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 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
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12,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八)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7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 4,116,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
满
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40%。公
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6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
售期已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届满。
(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部分符合公司《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