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7号)核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913.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913,8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21,047,38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92,752,620.0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2019年3月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H10011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91,380.00万元,由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实施,用于如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年产 6000吨麦草畏原药项目 36,885.00 36,885.00
年产 2000 吨氟磺胺草醚原药 8,430.00 8,430.00
和 500 吨三氟羧草醚原药项目
年产 1600吨丁醚脲原药项目 7,716.00 7,716.00
年产 5000吨盐酸羟胺项目 6,869.00 6,869.00
年产 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 28,140.00 28,140.00
年产 500吨异噁草松原药项目 3,340.00 3,340.00
合计 91,380.00 91,380.00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海滨三路变更为湖北省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马家铺路6号,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青南通”)相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湖北”)。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12月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000吨氟磺胺草醚原药和500吨三氟羧草醚原药项目”变更为“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原药项目”,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金额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9.23%,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海滨三路变更为湖北省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马家铺路6号,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相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长青湖北(以下简称“乙方”)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新科技支行(以下均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账号为1949007880150000075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新科技支行(账号为42250133160100001602)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专户余额分别为302,414,045.16元、63,285,954.84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原药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应及时通知丁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应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存兵、万晓乐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