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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91 深市 长青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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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2021-017)

公告日期:2021-05-28

长青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2021-017)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411,931 股,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
的 0.97%,回购价格为 4.16 元/股。

    2、截止 2021 年 5月 26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9 年限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并通过公司官网公示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19 年 11
月 2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2019 年 11 月 5 日和 2019 年 11 月 6 日(每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韧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五)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1月 9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七)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8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八)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受新冠疫情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公司实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设定的业绩指标的客观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的达到激励效果,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指标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九)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十)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1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 6,359,97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 1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6,411,931 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回购注销原因、数量

    1)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之“第十三章公司/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激励对象卜标先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0,931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之“第八章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19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12%,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以 2018 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25%,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2%。

                        以 2018 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上述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其中:2020 年、2021 年根据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按照当年可解除限
售比例确定全体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20 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区间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比例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100%

 低于25%,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2%。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90%

 于25%但不低于20%,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22%但不低于20%。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80%

 于20%但不低于16%,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20%但不低于16%。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70%

 于16%但不低于12%,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6%但不低于12%。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60%

 于12%但不低于8%,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2%但不低于8%。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50%

 于8%但不低于5%,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8%但不低于5%。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0%

 于5%,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5%。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0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
入 3,008,259,256.57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4,959,420.63 元,以 2018
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0.2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 38.97%,2020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对 110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 6,321,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价格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向上述 11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4.16 元/股,并按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之“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上述 1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股份授予
登记至本公告日,公司在 2020 年 6 月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派发了现金红
利,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 元(含税),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股息由公司自行派发。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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