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8055 债券简称:长青转 2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86元/股,回购总股数不低于1,100万股(含)、最高不超过2,200万股(含)。若按回购股份数量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2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08%,回购资金总额约为26,092万元。若按回购股份数量下限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1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04%,回购总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1.86 元/股,未超过董事
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具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总数不低于 1,100 万股(含)且不超过 2,200 万股(含)。
若按回购股份数量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20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08%,回购资金总额约为 26,092 万元;若按回购股份数量下限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10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04%。回购总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4 个
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超过最低限额后,则回购方案即可以选择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内回购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数量上限 2,200 万股计算,约占
公司总股本的 4.08%。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82,736,113 33.89% 204,736,113 37.97%
无限售条件股份 356,493,157 66.11% 334,493,157 62.03%
总股本 539,229,270 100.00% 539,229,270 100.00%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数量下限 1,100 万股计算,约占
公司总股本的 2.04%。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82,736,113 33.89% 193,736,113 35.93%
无限售条件股份 356,493,157 66.11% 345,493,157 64.07%
总股本 539,229,270 100.00% 539,229,27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5,303,567,770.65 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3,434,140,630.39 元,货币资金余额为 272,857,557.66 元,未分配利润为 1,180,906,924.31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26,092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4.92%,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7.60%。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股份回购款,经营活动现金流良好。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总股数不低于 1,100 万股(含)、最高不超过 2,200 万股(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将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3、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若按回购股份数量上限 2,200 万股计算,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08%。回购完
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本次回购方案由公司董事长于国权先生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提议,提议人认
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提议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减持计划。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