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390 深市 信邦制药


首页 公告 信邦制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信邦制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信邦制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90    证券简称:信邦制药    公告编号:2021-074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58,764,34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7.70%)的股东哈尔滨誉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誉曦”)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60,816,85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3%)。
    公司于今日收到哈尔滨誉曦出具的《关于减持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因债权人可能对哈尔滨誉曦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处置,从而导致其被动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哈尔滨誉曦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来源

哈尔滨誉曦    358,764,349        17.70%    协议受让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债权人处置

  (2)减持股份来源:协议受让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哈尔滨誉曦拟以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60,816,85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3%),其中以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40,544,57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2%),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0,272,28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1%)。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方式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则对上述拟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6)减持价格:视减持实施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2、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哈尔滨誉曦协议受让股份时承诺: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处置或转让已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哈尔滨誉曦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
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不一致的情况。

    三、 相关风险提示

    1、哈尔滨誉曦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哈尔滨誉曦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哈尔滨誉曦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哈尔滨誉曦出具的《关于减持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