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修订的说明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于2013年4月19日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及相关事项,并于2013年4月20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沟通反馈意见,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相应修
订,并形成了《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现将修订前后对比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
量
1、因201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止2012
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49,184,8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元
人民币现金。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249,184,818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249,184,81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
将增加至498,369,636股。
经公司第三届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调整为: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98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9836.96万股的1.97%,其中首次授
予权益882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9836.96万股的1.77%,预留98万份,
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10%,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0%,具体如下: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86万份股票期权,涉及
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9836.96万股的
1.38%。其中首次授予617.4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9836.96万股的1.24%;
1
预留68.6万份,占本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0%,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
7%,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4%。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每份股票期权拥
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94万股公司限制性股
票,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9836.96万股的0.59%,其中首次授予264.6万股,
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9836.96万股的0.53%;预留29.4万股,占本计划授出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10%,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3%,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6.79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调整为3.4元。
2、因激励对象变化调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首次公告后,激
励对象马旭因个人原因离职丧失被激励资格,取消拟授予其的10万份权益,其
中,股票期权7万份,限制性股票3万股。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970万份,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9836.96万股的1.95%,其
中首次授予权益872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9836.96万股的1.75%,预留98
万份,约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10%,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0%,具体如下: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79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9836.96万股的
1.36%。其中首次授予610.4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9836.96万股的1.22%;
预留68.6万份,约占本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0%,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
7%,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4%。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每份股票期权拥
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91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9836.96万股的0.58%,其中首次授予261.6万股,占目前公
司股本总额49836.96万股的0.52%;预留29.4万股,约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10%,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3%,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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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删除“特别提示”第13条和第七章第一节第三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二○○八年五月六日公布的《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2号》第二条第3款规定,公司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特别提示”第13条和第七章第一节
第三条中有如下表述:“公司承诺自本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
事项。”在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报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备案期间,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板块公
示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明确“为支持上市公
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服务实体经济,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资产
注入、发行可转债与股权激励计划不相互排斥。”根据证监会的最新解答,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经与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沟通后,公司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对相关表述作了修订。
三、调整激励对象范围,对“特别提示”第5条、第四章第二节、第五章
第一节第三条和第五章第二节第三条进行修订
原“特别提示”第5条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