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0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和
前十大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参股子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控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维信诺,证券代码:
002387)自 2022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一)开市时起开始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2-13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停复牌》相关规定,
将截至停牌前 1 个交易日(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披露如下:
一、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的比 所持股份类别
(股) 例(%)
1 西藏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67,350,097 19.33 人民币普通股
2 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 160,000,000 11.57 人民币普通股
3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 131,730,538 9.52 人民币普通股
有限公司
4 建信基金-工商银行-建信华润信 67,365,269 4.87 人民币普通股
托兴晟 6 号资产管理计划
光大保德信资管-光大银行-光大
5 保德信耀财富富增 9 号专项资产管 65,868,263 4.76 人民币普通股
理计划
6 农银汇理(上海)资产-农业银行 65,868,263 4.76 人民币普通股
-华宝信托-投资【6】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7 金鹰基金-中信银行-华宝信托- 59,880,239 4.33 人民币普通股
华宝-中信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8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国投泰康 20,202,144 1.46 人民币普通股
信托金雕 681 号单一资金信托
9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9,334,806 1.40 人民币普通股
10 金鹰基金-宁波银行-金鹰穗通定 5,988,024 0.43 人民币普通股
增 487 号资产管理计划
注:1、截至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公司团队代表形成的一致行动方,一致行动方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94,940,838 股,表决权比例为 21.32%;
2、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总的持股数量。
二、公司前十大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占无限售条件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流通股股份总 所持股份类别
(股) 数的比例
(%)
1 西藏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67,350,097 19.49 人民币普通股
2 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 160,000,000 11.67 人民币普通股
3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 131,730,538 9.60 人民币普通股
有限公司
4 建信基金-工商银行-建信华润信 67,365,269 4.91 人民币普通股
托兴晟 6 号资产管理计划
光大保德信资管-光大银行-光大
5 保德信耀财富富增 9 号专项资产管 65,868,263 4.80 人民币普通股
理计划
农银汇理(上海)资产-农业银行
6 -华宝信托-投资【6】号集合资 65,868,263 4.80 人民币普通股
金信托计划
7 金鹰基金-中信银行-华宝信托- 59,880,239 4.37 人民币普通股
华宝-中信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8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国投泰康 20,202,144 1.47 人民币普通股
信托金雕 681 号单一资金信托
9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9,334,806 1.41 人民币普通股
10 金鹰基金-宁波银行-金鹰穗通定 5,988,024 0.44 人民币普通股
增 487 号资产管理计划
注:1、截至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公司团队代表形成的一致行动方,一致行动方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94,940,838 股,表决权比例为 21.32%;
2、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总的持股数量。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