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5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天蓝化工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2019 年 11 月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宜宾天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天蓝化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寄来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川 15 民初 111 号。天蓝化工作为原告,起诉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化工”)合同纠纷案已获宜宾中院受理。
详见 2019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天蓝化工诉讼
事项的公告》(2019-062)。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作出(2019)川 15 民
初 111 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TDA 项目氢气合作协议》,红光化工向天蓝化工支付补偿款 136 万元,驳回红光化工反诉请求。当事人双方均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
(2021)川民终 39 号)。2021 年 7 月 5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
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15 民初 111 号民事
判决;案件发回重审。详见 2021 年 4 月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进展情况
2023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15 民初 76 号一审判决书:
1、原告(反诉被告)天蓝化工与被告(反诉原告)红光化工 2007 年
4 月 27 日签订的《TDA 项目氢气合作协议》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解
除;
2、红光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蓝化工支付未足额用氢气补偿款 5,343,500 元,设备闲置损失 12,015,754.32 元,共计 17,359,254.32 元;
3、天蓝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红光化工支付停车
损失 1,493,700 元,管道闲置损失 281,950 元,共计 1,775,650 元;
上述第二、三项品迭后,红光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蓝化工支付 15,583,604.32 元;
4、驳回天蓝化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红光化工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722,272 元,由天蓝化工负担 630,144 元,红光
化工负担 92,128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572,271.5 元,由天蓝化工负
担 4,770.7 元,红光化工负担 567,500.8 元;鉴定费 2,236,900 元,
由天蓝化工负担 1,118,450 元,红光化工负担 1,118,450 元。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