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号)的核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86,532,951股,发行价格为6.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97.98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5,111,819.2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4,888,178.7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3月13日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XYZH/2023CDAA5B0028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于近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 资金用途
账户账号
宜宾天原锂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951006010014 年产 10 万吨磷酸铁锂正
1 新材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宜宾 828968 极材料生产项目
市临港支行
2 宜宾天原锂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592592490013 年产 10 万吨磷酸铁锂正
新材有限公司 公司宜宾分行 000079830 极材料生产项目
3 宜宾天原科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224941010400 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设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17898
注: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临港支行隶属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行签署。
2、宜宾天原科创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所开账户实际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负责管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方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1
甲方一: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宜宾天原锂电新材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2
甲方一: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宜宾天原锂电新材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3
甲方一: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宜宾天原科创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各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