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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原股份: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天原股份: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一体两翼”发展战略,新能源电池材料是公司重点发展的转型产业,公司将持续做优做强该产业。随着国家新能源产业的巨大发展潜力以及宜宾市着力打造世界动力电池之都之契机,公司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迎来重大的发展机遇。双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公司充分发挥磷铁等资源及技术优势卡位在本地产能扩张,巩固公司新能源锂电产业链,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及整体竞争力。
  2、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是基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合作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的约定,项目具体内容及进度以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为准。

  3、公司将视具体合作业务的开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框架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合作实施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23 年 4 月 28 日,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原股
份、公司)与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简称:南溪区政府)签署了《战
略合作框架协议》(简称: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南溪政府拟就下属子公司宜宾天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蓝化工)转型升级,对天蓝化工实施整体搬迁以及在南溪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新能源正极材料项目达成意向性协议。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在具体投资合作事宜明确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南溪区人民政府

  目前,宜宾市正积极发展动力电池产业,四川时代、时代吉利最新规划动力电池总产能约 235GWh/年,该产能对应各项配套材料存在大量缺口,为本地化配套带来机遇。根据宜宾市“1+6”动力电池全产业链生态圈布局,南溪经开区规划布局动力电池铜(铝)箔项目。南溪区地处长江之滨,地理位置优越、文化底蕴深厚,产业发展意愿强烈,正在加快锂电配套产业的发展。南溪区人民政府肩负着抓住机遇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责任。

  (二) 关联关系:公司与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


  乙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具体事宜

  1、对天蓝化工实施整体搬迁

  南溪区政府为支持天蓝化工转型升级,对天蓝化工实施整体搬迁。具体搬迁补偿方案,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搬迁补偿协议进行约定。

  2、投资合作项目

  2.1 乙方根据自身发展的战略需要,拟选择宜宾市南溪区作为非涉化产业的发展基地,拟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新能源正极材料项目”(其中:一期拟建设年产 10 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二期拟建设年产 10 万吨新能源正极材料项目),乙方投资新建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2、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在项目行政许可、建设用地、配套市政设施、产业扶持、减免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具体扶持政策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正式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承诺政策的稳定性,不因领导班子换届和其它因素改变已承诺的优惠政策,若双方需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及时先行告知、听取对方意见和履行说明理由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作安排

  为加快项目建设工作进程,负责协调好涉及本项目相关单位的各个环节,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分别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派专人落实对接项目、处理项目落户前期工作。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合作项目实施,有利于公司充分发挥磷铁等资源及技术优势卡位产能扩张,不断补充完善公司新能源锂电产业链,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及整体竞争力。天蓝公司的搬迁也有利于其盘活资产实现转型升级。本次签署合作协议短期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从中长期来看,将对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未来经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性约定,具体合作事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后另行签署合作协议。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合作后续事项的落地实施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一)公司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或意向性协议情况

  1、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海尔卡奥斯等签订
工业互联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2020-073),公司与海尔卡奥斯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2、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中能氢储(北京)能
源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的公告 》(2021-085),公司与中能氢储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二) 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除公司控股股东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参与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外,其余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三个月内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六、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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